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切实减轻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人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压力,完善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定,更好地为江苏省省级机关缴存职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职工且商业贷款的承办银行为开办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具体名单见附件)。
第二条 职工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普通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办公用房、商业性用房、别墅、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产权)以及非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职工;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三)申请人所归还的贷款是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办理的,且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四)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即住房公积金账户和住房补贴账户)留存余额须不小于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协议时本缴存账户月缴存额12倍。
第四条 提供材料
(一)签约人(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签约人无配偶的,需填写单身声明);
(二)贷款还款账户凭证(即还款存折或还款卡);
(三)对签约人配偶非资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方无公积金贷款证明;签约人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公积金证明、失业者需提供相关失业证明,或到银行柜台填写未缴存声明;
(四)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及公积金缴存信息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明细版);
(五)贷款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相关文件规定的及资金中心需要查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受理时间:正常工作日
第六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在受理时间内携带有关材料到贷款银行申请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书》;
(二)前台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查对银行商业贷款系统中的贷款记录,并打印相关记录,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在公积金系统中准确录入签约人姓名、身份证号、借款编号、贷款银行、签约还款账号、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等还商贷签约信息。
第七条 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在资金中心缴存的,先报销主贷人再报销其配偶;
(二)委托还商贷协议签订并生效后,由于商业贷款还款账号发生变动或因工作变动、婚姻状况变动等原因导致签约信息发生变化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变更委托还商贷信息,并办理委托逐月还商贷变更手续;
(三) 按本办法签订《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协议书》后,不可再按《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报销贷款;
(四)下列情况不能办理委托逐月提取还商贷:
1、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已全部结清的;
2、商业性个人贷款为非个人住房贷款;
3、相关文件规定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于2016年11月1日执行。
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