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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取住房公积金偿还 商业性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减轻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职工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压力,完善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更好地为省级机关缴存职工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职工。

第三条 职工购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对购买办公用房、商业性用房、别墅、酒店式公寓(45年以下产权)以及非国有土地性质的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申请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或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汇缴情况正常,还贷信用良好。

第五条 支取方式及金额。

(一)本办法采取报销制方法。

(二)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须实际还贷满一年(含)以上,以后每次申请须距上次申请满一年(含)以上时间。借款人和配偶申请支取的总额,不超过上次支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实际的还款额。

(三)借款人及配偶均在资金中心缴存的,按先借款人后配偶方顺序支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四)借款人在资金中心缴存,配偶方在非资金中心缴存的:

1、配偶方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逐月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则应先扣除配偶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再支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2、配偶方未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逐月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则先支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再支取配偶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五)借款人在非资金中心缴存的,则先扣除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六)借款人或配偶一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须提供未缴存证明材料,方可支取缴存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第六条 办理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有效婚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住房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本期间内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明细单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四)借款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单、缴存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五)借款人或配偶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提供证明材料:

1、无就业单位的,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2、有就业单位的,所在单位出具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证明。

(六)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申请书,第二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第七条 资金中心负责审核并确定支取金额,出具《支取通知书》。

第八条 办理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16号苏兴大厦一楼资金中心服务大厅。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申请表

住房公积金支取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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