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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市委托支取住房公积金 逐月偿还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和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切实减轻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偿还住房贷款的压力,支持职工异地购买住房,完善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更好地为江苏省省级机关缴存职工提供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借款人或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之外的其他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以下简称“主贷人”),其中一方在江苏省省级机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次贷方”),可向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委托支取公积金用于逐月偿还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采取年报销制方法。

第三条 主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须满一年及以上;还款信用良好,且无逾期金额;次贷方可以申请委托支取公积金用于逐月还贷。

第四条 次贷方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存账户须分别保留不少于申请时月缴存金额12倍的余额。

第五条 次贷方申请支取金额应为上次支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应还款额扣除主贷人在本期间内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存额后的差额部分;

差额部分大于或等于次贷方在本期间内缴存额的,其申请支取金额为本期间内缴存金额;

差额部分小于次贷方在本期间内缴存额的,其申请支取金额为实际差额部分。

第六条 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有权审核并确定委托支取金额,并出具《支取通知书》。申请委托支取公积金用于逐月还贷每年办理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用于逐月还贷资金应直接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套现或改变用途。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1月17日

 

办理所需提供材料

1、次贷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2、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3、上次支取当月至本次申请上月主贷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单、缴存明细,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4、主贷人在贷款银行本期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单,并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

5、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补贴)支取申请书。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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