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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上半年新政策大盘点

眨眼之间,八月结束了,夏天过完了,学生们开学,2019的进度条过了三分之二了。前面大家立下的flag和心愿单,到现在,都达成了多少呢?

2019年上半年,我们陆续发布了一系列跟新政相关的内容,在保险、社保、税改、平均工资等多个方面,给到大家及时的政策解读和专业人事服务支持!

这次我们吐血整理了【2019上半年新政盘点】,带大家一次性回顾今年上半年的人事政策热点~ 前面错过就算了,这次再错过可就亏大了,小伙伴们赶快上车~

第一则《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

①.方案内容

1.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2.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现行的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到期后再延长一年至2020年4月30日。

3. 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一定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4. 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逐步统一养老保险政策,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5. 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今年调剂比例提高至3.5%。

6. 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各险种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成熟一省、移交一省”。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

7.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在国务院层面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

8. 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②.全国降低企业养老保险费率执行情况 

5月1日起,包括上海、北京、天津、吉林、山西、贵州、山东、西藏、新疆、湖北、湖南、陕西、云南、江西、四川、广西、安徽、辽宁、黑龙江、福建、河南、河北、内蒙古、重庆、江苏、甘肃、海南、宁夏、青海共计29个省市的养老保险企业部分费率下调至16%。

③.养老保险调整问题特殊地区(浙江省全省、福建省厦门市目前尚未明确)

文件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广东省养老保险企业部分费率的情况:

13%的城市:深圳(非深户标准)、珠海、佛山、江门、惠州、清远、东莞、中山、云浮。

14%的城市:广州、深圳(深户标准)、韶关、汕头、湛江、茂名、肇庆、汕尾、河源、阳江、潮州、揭阳、梅州。

过渡方案调整的重点内容:

1. 单位缴费比例为13%的城市,2020年底前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

2. 单位缴费比例会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标准。目前预计过渡方案为,自2021年1月1日起,每年将单位缴费比例提高0.5个百分点,直至2024年1月1日,全省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16%(仅供参考,最终以具体调整为准)。

3. 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即,将原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基数上限规则进行了调整。

④.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和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

1. 2015年3月,国务院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由3%降至2%;2016年5月,国务院决定由2%阶段性降至1%-1.5%;2017年1月,国务院决定总费率为1.5%的省份降至1%,期限一年。2018年4月,国务院决定实施1%费率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2015年至2018年,通过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基金共减收约3,000亿元。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备付能力较强,有条件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政策,各地可以确保降费率政策落实,为企业减负的同时,可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方案》明确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2.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与单位浮动相结合的费率制度。2015年,按照中央关于“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在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基础上,调整完善了原有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基准费率由原来的按三类风险行业划分细化为八类。为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成本,2018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规定自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社保缴费成本,国务院决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一年,即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⑤.缴费基数政策调整的方式

缴费基数,也是影响企业和个人社保缴费负担的重要参数。根据《方案》,缴费基数政策也要进行调整:

一是,明确将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
二是,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可在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举个例子:

假设某地区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000元,则原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00元,如某职工月工资水平为3,000元,需按缴费基数下限3,600元计算缴费金额;

计算口径调整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相应降低到3,000元,该职工就可按3,000元计算缴费金额,前后对比,月缴费基数减少600元,个人缴费比例8%,月缴费负担相应减轻48元,如其所在企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单位缴费基数,则企业每月缴费基数也相应减少600元,缴费负担可进一步减轻。

⑥.养老保险统筹管理

1. 2018年7月1日建立实施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2. 2020年底前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好基础。

⑧.常见Q&A

Q: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后,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否会受到影响?

A: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有效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的同时,确实会减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加大基金收支压力,但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收大于支,滚存结余不断增加,总体上不会造成养老金支付风险,不会影响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根据最新年报统计,201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3.7万亿元,支出3.2万亿元,2018年底基金累积结余约4.8万亿元,有较强的支撑能力。

据测算,降费后,未来一段时期仍能保持当期收支有结余。在确保发放的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还将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按照国务院部署组织实施2019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工作,这也是连续第15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今年总体提高比例为5%,预计将有1亿左右企业退休人员受益。

 JSFESCO 观点 

实现全国统筹,让养老保险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调节,从长远来看,中央已经明确的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亦会抑制抚养比迅速上升,进而会为降低费率创造条件。当前养老保障体系非常严重依赖第一支柱,就是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第三支柱没有对养老资产积累起足够作用。

当前人口结构对第一支柱养老保险产生很大冲击。第一支柱面临交费减少,支出增加局面。推动第一支柱降费同时,国家必定会加强第二、第三支柱建设,推出更多优惠措施。

第二则 社保入税

《方案》中规定,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原则上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成熟一省、移交一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医保部门要抓紧推进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切实加强信息共享,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衔接。妥善处理好企业历史欠费问题,在征收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不得采取任何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同时,合理调整2019年社保基金收入预算。

政策背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2019年1月1日执行)

执行情况:目前全国有34%左右的省市已经“入税”

JSFESCO 观点 

“社保入税”政策的核心在于,通过改革社会保险费供款征缴环节,增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此轮调整社保缴纳基数及费率的下一步就是“社保入税”,从政策调整上力求总体上不过多增加企业的成本。

暂缓入税,也让更多的企业在考虑对内部用人的机制进行重新设置,构建多种不同的灵活用工模式,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组织重启”以及“灵活用工”。

第三则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实施后后续关联细则出台情况

2019年1月17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9年更新):最新版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标注会计从业资格因法律修改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目录的更新会对2019年首次专项附加抵扣中“职业资格教育”可抵扣的范围产生影响。

201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明确2019年起,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无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019年3月18日《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和《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再次明确了实施细则,主要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

2019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9〕71号):银行进一步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工作。

第四则 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①.主要政策

1. 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2.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②.落实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文件依据为《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落实了12个试点城市(晋中、威海、岳阳、昆明、内江、合肥、沈阳、珠海、郑州、邯郸、重庆、泰州)。

③. 常见Q&A

Q:险种合并后,五险只剩下四险?

A:在两个险种合并之后,五险并没有变成四险,而且生育保险也没有被取消掉。之所以会将这两个险种合并起来,主要还是为了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办的效率。也就是说,在这两个险种合并之后,既能够省掉成本和提高效率,也能够让参保者继续享受到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待遇。

Q:缴费比例是否会发生变化?

A:据公布的数据来看,个人和用人单位缴纳的费用依旧没有改变,由于个人并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就算是两个险种合并了,个人依旧只需要缴纳医疗保险的费用。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那就需要将这两个险种的费用叠加在一起。对于用人单位还是个人来说,缴纳的金额还是和之前一样,没有发生什么改变,只是缴纳方式简化了而已。

Q: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有何改变?

 A: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后,职工所享受到的生育保险待遇仍然不会发生变化,各项待遇都会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而这次改变,只是改变了享受渠道而已,并没有对参保范围、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造成影响。

 JSFESCO 观点 

生育险和医保合并,合并的只是机构,精简的是人员,提高的是效率,该办的事一样不少的。合并不会对参保人有影响,将简化参保手续,减轻的是单位的用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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