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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通知,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问题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信息概览:

首先,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都适用本通知。

其次,通知对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待遇做了规定。

第一,居民大病保险包括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狂躁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2015年9月1日起,本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范围。

第二,参保居民患上述大病,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其中,参保居民中已参加本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通知还对居民大病保险的经办机构和报销凭证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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